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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无门诊个人账户,可以自行选定本市社康中心就诊(少儿医保14周岁以下可选定本市一家二级以下的医院)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2、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支付90%,但支付额不超过120元;
3、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
二、 社区门诊统筹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三、 门诊输血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支付70%。
四、 我院无基本医疗保险二、三档门诊包干,故医疗保险二、三档持卡人在我院普通门诊就诊只能对符合家庭关联条件的通过家庭关联使用,对于不符合家庭关联条件的就需要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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